關於金鐘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
一、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引導我國電視內容產業與國 際市場趨勢及產製規模接軌,鼓勵製作多元類型及具國際市場性的電視作品並 研創節目模式,提升我國電視內容質量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1. 二、獎勵對象:
    1.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2. (二)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3. (三) 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2. 三、獎勵項目:
    1. (一) 節目獎:
      1. 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不含廣告)達四百八十分鐘之連續劇。
      2. 迷你劇集獎。所稱迷你劇集,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不含廣告)未達四百八十分鐘之單元戲劇或劇集,且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二集以上。前述之單元戲劇、 劇集需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3. 電視電影獎。所稱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單集電視電影,且應有 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4. 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所稱自然科學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自然科學 或科技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5. 人文紀實節目獎。所稱人文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藝術、文化等為內 容之紀實節目。
      6. 兒童少年節目獎。所稱兒童少年節目,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 目。
      7. 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提供美食、旅遊、流行文化、健康、美妝、藝文時尚、室內設計、休閒等生活資訊節目,或 藉由親身探訪介紹上述內容之節目。
      8. 綜藝節目獎。所稱綜藝節目,指以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遊戲、競賽等元素為內容之 節目。
      9. 益智及實境節目獎。所稱益智及實境節目,指以益智、實境或互動 為內容之節目。
      10. 動畫節目獎。
    2. (二) 個人獎:
      1. 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2. 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3. 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4. 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5. 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獎。所稱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指該參賽戲劇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從未於電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或其他戲劇節目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6.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7.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8.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9.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10.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指該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其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其他迷你劇集、電 視電影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11. 戲劇節目導演獎。
      12.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13. 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
      14. 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15. 戲劇節目編劇獎。
      16.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17. 自然科學及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
      18. 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19. 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
      20. 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21. 益智及實境節目主持人獎。
      22. 戲劇類節目攝影獎。所稱之戲劇類節目,指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及電視電影。
      23. 非戲劇類節目攝影獎。所稱之非戲劇類節目,指本點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九目之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人文紀實節目、兒童少年節目、生活風格節目、綜藝節目、益智及實境節目。
      24. 戲劇類節目剪輯獎。所稱之戲劇類節目,指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及電視電影。
      25. 非戲劇類節目剪輯獎。所稱之非戲劇類節目,指本點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九目之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人文紀實節目、兒童少年節目、生活風格節目、綜藝節目、益智及實境節目。
      26. 聲音設計獎。所稱之聲音設計,包含但不限於收音、錄音、混音、配樂等。
      27. 燈光獎。
      28. 美術設計獎。
    3. (三) 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含特效)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且對電視產業技術或節目製作有開創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4. (四) 特別獎項。指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3.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1. (一) 入圍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奬金均分。
    2. (二) 入圍個人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3. (三) 入圍節目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 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4. (四) 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獎 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4. 五、評審方式:

    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點第四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局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項評審小組為之;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將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且不得干涉其他組別之評審內容。評審委員均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局;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第三點第一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 內容創意性及紮實度。
    (二) 題材共感度及吸引力。
    (三) 製作水準。
    第三點第二款各獎項之評審基準由各分組評審委員決定之。
    第三點第三款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 創新性。
    (二) 表現技巧。
    (三) 製作水準。
    (四) 對電視產業技術、節目製作或市場有開創性貢獻者。

  5. 六、各獎項報名者資格:
    1. (一) 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2. (二) 特別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但推薦大陸地區人士應不予受理。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6. 七、報名參賽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

    前項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送頻道計算之;政府捐助成立之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電視事業以客家、原住民族、台語語言頻道播送者,亦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

  7. 八、參賽節目如獲本局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超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旗艦型連續劇製作、電視節目製作、行動寬頻影音節目製作、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兒童電視節目製作、紀錄片製作或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等相關補助,其參賽節目名稱應與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且參賽節目報名之獎項,亦應與獲前揭要點補助之節目類型相同。
  8. 九、報名、參賽第三點第一款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1. (一) 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2. (二) 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 行政法人委製。
    3. (三) 報名戲劇節目獎之戲劇節目,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且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前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達四百八十分鐘。報名者應檢附首次公開發表之參賽戲劇節目首集及其他任二集(其他任二集不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開發表之集別)。前揭所指首次公開發表地區應為臺灣地區,其公開傳輸之平臺應為於我國合法設立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
    4. (四) 報名迷你劇集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完畢,且報名者應檢附前開公開發表完畢之完整節目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發表地區應為臺灣地區,其公開傳輸之平臺應為於我國合法設立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
    5. (五) 報名電視電影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且報名者應檢附前開規定之完整節目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
    6. (六) 報名動畫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或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集。於前揭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者,應檢附播畢之完整節目參賽;於前揭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集者,應檢附十三集以上之節目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
    7. (七) 報名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人文紀實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三集以上,且報名者應檢附其中三集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
    8. (八) 報名兒童少年節目獎、生活風格節目獎、綜藝節目獎、益智及實境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八集以上,且報名者應檢附其中四集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若前揭兒童少年節目以特別企畫節目參賽,該特別企畫節目之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亦同。
    9. (九) 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10. (十) 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11. (十一) 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內容相同。
    12. (十二) 參賽之節目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電視臺以同步全程實況(Live)播出,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
  9. 十、報名、參賽第三點第二款個人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1. (一) 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2. (二) 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3. (三) 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4. (四) 以戲劇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1. 參賽戲劇節目男主角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戲劇節目男配角獎、戲劇節目女配角獎、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獎,其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點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三集(前揭三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不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開發表之集別)及剪輯十分鐘以下之角色介紹(包含但不限於該角色設定、該角色故事發展或與其他主、配角等之關係介紹)參賽。
      2. 參賽戲劇節目導演獎、戲劇節目編劇獎者,其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點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三集參賽(前揭三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不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開發表之集別)。
      3. 參賽戲劇類節目攝影獎、戲劇類節目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點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參賽,且該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
    5. (五) 以迷你劇集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1. 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者,其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點第四款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完整節目參賽。
      2. 參賽戲劇類節目攝影獎、戲劇類節目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點第四款首次公開發表期間、地區、傳輸平臺及節目已公開發表完畢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參賽,且該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
    6. (六) 以電視電影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1. 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之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點第五款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完整節目參賽。
      2. 參賽戲劇類節目攝影獎、戲劇類節目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點第五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地區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參賽,且該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
    7. (七) 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人文紀實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1. 參賽自然科學及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之節目,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五目及第九點第七款之規定;參賽前開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三集,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其中三集參賽。
      2. 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非戲劇類節目攝影獎、非戲劇類節目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五目及第九點第七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參賽,且該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
    8. (八) 以兒童少年節目、生活風格節目、綜藝節目、益智及實境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1. 參賽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綜藝節目主持人獎、益智及實境節目主持人獎之節目,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至第九目及第九點第八款之規定;參賽前開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其中四集參賽;若以特別企畫節目參賽前揭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者,該特別企畫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及第九點第八款之規定,且該特別企畫節目主持人應於該特別企畫節目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檢附其中四集參賽。
      2. 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非戲劇類節目攝影獎、非戲劇類節目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至第九目及第九點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參賽,且該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
    9. (九) 以動畫節目參賽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十目及第九點第六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四集節目參賽,如參賽節目於前揭公開播送期間之播送集數未達四集,則應檢附完整節目參賽。
    10. (十) 以一次性節目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參賽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八目至第九目之獎勵項目,且參賽節目全部集數僅為一集。
      2. 參賽節目應為電視臺以同步全程實況(Live)播出之節目,故該參賽節目應不受本點第十八款不得為電視臺以同步全程實況(Live)播出,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限制,惟仍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
      3. 參賽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政府機關(構)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及補(捐)助之節目。
    11. (十一) 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影、剪輯、聲音設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聲音設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12. (十二) 非戲劇類節目應依其製作屬性,擇一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或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13. (十三) 同一戲劇節目、迷你劇集或電視電影有二名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14. (十四) 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該演出角色之性別由報名者認定。
    15. (十五) 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16. (十六) 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17. (十七) 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內容相同。
    18. (十八) 參賽之節目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電視臺以同步全程實況(Live)播出,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
  10. 十一、報名、參賽第三點第三款節目創新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1. (一) 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2. (二) 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3. (三) 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4. (四) 以第三點第一款所列節目報名、參賽節目創新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1. 以戲劇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點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並應檢附前揭公開發表之四集參賽。
      2. 以迷你劇集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點第四款首次公開發表期間、地區、傳輸平臺及節目已公開發表完畢之規定,並應檢附前揭公開發表之完整節目參賽。
      3. 以電視電影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點第五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地區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之規定,並應檢附前揭公開播送之完整節目參賽。
      4. 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九點第七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前揭公開播送節目如未達四集,應檢附三集參賽;如為四集以上,應檢附其中四集參賽。
      5. 以人文紀實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及第九點第七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前揭公開播送節目如未達四集,應檢附三集參賽;如為四集以上,應檢附其中四集參賽。
      6. 以兒童少年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及第九點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並應檢附前揭公開播送之四集參賽。
      7. 以生活風格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九點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並應檢附前揭公開播送之四集參賽。
      8. 以綜藝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八目及第九點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並應檢附前揭公開播送之四集參賽。
      9. 以益智及實境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及第九點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並應檢附前揭公開播送之四集參賽。
      10. 以動畫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十目及第九點第六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地區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或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集之規定,前揭公開播送節目如未達四集,應檢附完整節目參賽;如為四集以上,應檢附其中四集參賽。
    5. (五) 參賽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6. (六) 參賽之節目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傳輸之節目內容相同。
    7. (七) 參賽之節目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電視臺以同步全程實況(Live)播出,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
  11. 十二、參賽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如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入圍作品之報名單位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七日內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第六點規定繳交文件,逾期未繳交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即撤銷入圍資格。
  12. 十三、報名電視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1.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2.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3. (三)其為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得獎之參賽節目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少一年;其非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節目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作品觀摩、電視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電視金鐘獎專刊、電視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部分入圍、得獎之參賽節目,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

  13. 十四、對入圍者、入圍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據向本局提出,逾期得不受理。
  14. 十五、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第十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 本局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並於本局官網公告之。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及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5. 十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公告之。
  16. 十七、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