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鐘

金鐘沿革,電視金鐘獎勵要點,廣播金鐘獎勵要點,金鐘獎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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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A59-電視金鐘節目類 關於金鐘
取自古文「編鐘為中華古代教化之禮器,古人作樂,鐘居其首,編鐘率為十六,與石磬相依,以諧其韻,應禮而成教化,以之鼓勵,亦金鐘王振,教俗化民之意耳。」意即希望通過金聲玉振,來教化大眾,開拓視野、提振心靈,也隱喻廣播電視事業對於國家社會之深遠影響,以及從業人員所肩負的重責大任。 金鐘獎在台灣傳播媒體界是一年一度的盛事,創始於1965年。設獎之初是以廣播為主,1965年金鐘獎設頒獎新聞節目、音樂節目、廣告節目等獎項、1966年增設個人技術獎。1970年將電視納入獎勵範圍,自此金鐘獎正式以廣播及電視為獎勵對象。
  • 關於金鐘
    • 1965
      由行政院新聞局所舉辦
    • 1968
      教育部文化局成立,乃由文化局接辦
    • 1975
      文化局裁撤,恢復由行政院新聞局辦理
    • 1980
      新聞局提出金鐘獎「國際化、專業化、藝術化」三大目標,樹立金鐘獎崇高的地位,並邀請國際知名廣播電視界人士參加,擴大活動的參與對象
    • 1981
      頒獎典禮舉行方式更趨於豐富活潑化,但凡各獎項得獎者當場揭曉,同時美化舞台設計,穿插表演節目,並由各廣播電視電台實況轉播頒獎典禮,使典禮可看性大為提高
    • 1982
      明定該屆舉辦的主題為「敲響金鐘,活潑人生」,引進外國電視節目觀摩活動,邀請東南亞國家電視台提供優良電視節目,參加觀摩,並增設「學術理論」及「工程技術」兩項大獎
    • 1984
      金鐘獎首創在頒獎典禮之前,開始舉辦「金鐘禮讚」酒會,邀請金鐘獎入圍者、入圍者家屬及社會相關人士參加,強調「入圍即得獎」的精神,在無形中擴大了表揚的範圍,也增添了金鐘獎盛會的喜氣
    • 1993
      廣播與電視分開頒獎。1993年先舉辦電視金鐘獎,1994年舉辦廣播金鐘獎;2000年起,於同一年度分別舉辦廣播金鐘獎及電視金鐘獎
    • 1995 - 1999
      擴大民間參與,邀請中華民國廣播電視事業協會、中華民國電視學會、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及主辦電視台共同合辦,為民辦金鐘獎奠下良好的基礎
    • 2000 - 2003
      新聞局正式將金鐘獎交由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承辦,2004年收回新聞局自行辦理
    • 2007 - 2008
      新聞局以「同學會」概念舉辦年度金鐘獎頒獎盛會,典禮邀集老中青三代齊聚一堂共襄盛舉,兼具廣播、電視從業人員同樂與傳承雙重意義
    • 2010
      新聞局舉辦第45屆金鐘獎,以「夢想金鐘‧99傳送」為頒獎典禮主軸,透過金鐘獎頒獎典禮鼓勵幕前與幕後廣播電視從業人員追求夢想與榮耀。以民國99年舉辦之金鐘獎為99(久久)印記,得獎者因夢想而努力,因努力而獲得榮耀久久傳頌之意涵
    • 2011
      新聞局舉辦第46屆金鐘獎,以「數位金鐘‧匯流100」為頒獎典禮主軸,首次使用HD全程轉播金鐘獎,開發APP程式,運用手機、平版電腦等數位裝置,藉由此次電信、網路和廣播電視的互相融合,實踐數位金鐘 匯流100。同時,適逢廣播開台八十四年與電視開播五十年,回顧與展望廣播與電視發展的奮鬥點滴,也帶給人們如魔法般的幸福時光
    • 2012
      文化部成立,首度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舉辦第47屆金鐘獎,同時也因是電視數位元年的啟動而別具意義,廣電從業人員一年的努力,在金鐘盛會中,獲得表彰肯定,也成為所有媒體人奮力打拼,促進台灣廣播電視事業源源不絕的成長動力
    • 2024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獎勵要點

    一、 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引導我國戲劇及節目內容產業與國際市場趨勢及產製規模接軌,鼓勵製作多元類型及具國際市場性的作品並研創節目模式,提升我國戲劇及節目內容質量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技術、推動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戲劇或節目內容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三、 獎勵項目:
    (一)戲劇及節目獎:
    1. 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總集數(不含節目特輯、花絮及廣告等)達十集之連續劇。
    2. 迷你劇集獎:所稱迷你劇集,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總集數(不含節目特輯、花絮及廣告等)未達十集之單元戲劇或劇集,且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二集以上。前述之單元戲劇、劇集需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3. 電視電影獎:所稱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單集電視電影,且公開播送之時間長度須達六十分鐘(不含節目特輯、花絮及廣告等),並應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4. 綜藝節目獎:所稱綜藝節目,指以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遊戲、競賽等元素為內容之節目。
    5. 益智及實境節目獎:所稱益智及實境節目,指以益智、實境或互動為內容之節目。
    6. 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提供美食、旅遊、流行文化、健康、美妝、藝文時尚、室內設計、休閒等生活資訊節目,或藉由親身探訪介紹上述內容之節目。
    7. 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所稱自然科學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自然科學或科技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8. 人文紀實節目獎:所稱人文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藝術、文化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9. 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製播之節目。
    10.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製播之節目。
    11.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1. 戲劇節目導演獎。
    2. 戲劇節目編劇獎。
    3. 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4. 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5. 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6. 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7. 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獎:所稱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指該參賽戲劇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從未於電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或其他戲劇節目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8.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9.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10.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11.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12.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13.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14.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指該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其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其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15. 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16. 益智及實境節目主持人獎。
    17. 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
    18. 自然科學及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
    19. 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三)技術獎:
    1. 戲劇類:
    (1) 戲劇類節目攝影獎。
    (2) 戲劇類節目剪輯獎。
    (3) 戲劇類節目聲音設計獎:所稱之聲音設計,包含但不限於錄音、收音、混音、擬音等。
    (4) 戲劇類節目燈光獎。
    (5) 戲劇類節目美術設計獎。
    (6) 戲劇類節目造型設計獎:所稱造型設計,包含服裝、髮型、化妝等。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
    (7) 戲劇類節目視覺特效獎: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
    (8) 戲劇類節目配樂獎:所稱戲劇類節目配樂,係指專為該戲劇、迷你劇集、電視電影製作之主題音樂,且須使用於該影片中並扮演重要戲劇功能,並且係以音樂形式製作者。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及電視電影。
    (9) 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獎:所稱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係指專為該戲劇、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全新創作之原創主題歌曲,包含詞與曲,不含改作或重編且須係首次使用於該作品中。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之主題歌曲作詞者、作曲者及演唱者。

    2. 節目類:
    (1) 節目類導演獎。
    (2) 節目類導播獎。
    (3) 節目類攝影獎。
    (4) 節目類剪輯獎。
    (5) 節目類聲音設計獎:所稱之聲音設計,包含但不限於錄音、收音、混音、擬音等。
    (6) 節目類燈光獎。
    (7) 節目類美術設計獎。

    (四)創新獎:
    1.戲劇類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產製流程或規格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且對內容產製、產業技術有開創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戲劇節目、迷你劇集及電視電影。
    2.節目類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產製流程或規格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且對內容產製、產業技術有開創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獎勵對象為本點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十一目之綜藝節目、益智及實境節目、生活風格節目、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人文紀實節目、兒童節目、少年節目、動畫節目。

    (五)特別獎項:指對提升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技術、推動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戲劇或節目內容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六)非正式競賽獎項:
    1. 最具人氣戲劇節目獎:所稱最具人氣戲劇節目,係指本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
    2. 最具人氣綜藝節目獎:所稱最具人氣綜藝節目,係指本點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之綜藝節目及益智及實境節目。

    四、 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戲劇及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二)入圍個人獎項、技術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三)入圍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頒給參賽者(或參賽單位)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四)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五)非正式競賽獎項得獎者獎座由金鐘獎典禮承辦單位規劃、設計及製作。

    五、 獎項遞補方式:
    任一獎項之入圍者資格經本局查證確認資格不符,均不予遞補。得獎者資格如有疑義,本局應召開資格認定會議,並經該獎項全體評審出席、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取消得獎資格及遞補之建議。

    六、 評審方式: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局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項評審小組為之。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評審委員均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局;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第三點第一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 內容創意性及紮實度。
    (二) 題材共感度及吸引力。
    (三) 製作水準。
    第三點第二、三款各獎項之評審基準由各分組評審委員決定之。
    第三點第四款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 創新性。
    (二) 表現技巧。
    (三) 製作水準。
    (四) 對戲劇或節目內容產業技術、製作或市場有開創性貢獻者。
    第三點第六款之非正式競賽獎項,係由觀眾票選選出,票選機制將另行公告。

    七、 各獎項報名者資格:
    (一) 戲劇及節目獎、個人獎、技術獎、創新獎及非正式競賽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二) 特別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但推薦大陸地區人士應不予受理。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八、 各獎項報名件數:
    (一) 報名參賽戲劇及節目獎、個人獎、技術獎及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
    (二) 前款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送頻道計算之;政府捐助成立之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電視事業以客家、原住民族、台語語言頻道播送者,亦以一播送頻道計算之。
    (三) 報名參賽非正式競賽獎項之節目,以已報名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及第五目戲劇節目、迷你劇集、綜藝節目、益智及實境節目為限,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四) 每一推薦報名特別獎項者,件數不限。

    九、
    參賽節目如獲本局匯聚臺流文化黑潮 1 plus 4 —T-content plan 2023 暨 2024~2027 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國際臺劇徵案、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超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電視節目製作、綜藝節目製作、兒童電視節目製作、紀錄片製作或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等相關補助,其參賽節目名稱應與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且參賽節目報名之獎項,亦應與獲前揭要點補助之節目類型相同,其內容以動畫呈現者,不在此限。

    十、 「戲劇及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 參賽節目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應為臺灣地區。
    (二) 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三) 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內容相同。
    (四) 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電視臺以同步全程實況(Live)播出,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
    (五) 同一名稱之節目或內容相同之節目,以報名一戲劇及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六) 以同一節目參賽戲劇及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報名獎項類型應相同。
    (七) 報名「戲劇節目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如為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者,仍應曾於我國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發表;且於國內、外公開發表之時間須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達十集。
    2. 應上傳在我國公開發表之首集及其他任二集(該二集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至報名系統。
    (八) 報名「迷你劇集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如為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完畢者,仍應曾於我國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完畢;且於國內、外公開發表完畢之時間亦應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
    2. 應上傳在我國公開發表完畢之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九) 報名「電視電影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完畢。
    2. 應上傳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播送完畢之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3. 首次公開發表完畢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電影片映演場所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完畢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十) 報名「綜藝節目獎」、「益智及實境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如為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發表者,仍應曾於我國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不包含 Facebook 及 YouTube)首次公開發表八集以上;且於國內、外公開發表之時間,亦應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
    2. 得任選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發表之其中四集節目上傳至報名系統。
    (十一)報名「生活風格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八集以上。
    2. 得任選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節目上傳至報名系統。
    3. 首次公開發表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十二)報名「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人文紀實節目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三集以上。
    2. 得任選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播送之三集節目上傳至報名系統。
    3. 首次公開發表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十三)報名「兒童節目獎」、「少年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八集以上。該節目如為特別企畫者,其於我國公開播送期間、集數,亦應相同。
    2. 得任選前目期間在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節目上傳至報名系統。
    3. 首次公開發表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十四)報名「動畫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完畢或公開播送十集以上。
    2. 前目期限於我國公開播送未達十集者,應上傳已播畢之集數至報名系統;已達十集者,應上傳十集連續集數至報名系統。
    3. 首次公開發表得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於國外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惟於我國首次公開播送之期間,仍應符合本款第一目之規定。

    十一、 「個人獎」、「技術獎」之個人及其參賽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 參賽節目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應為臺灣地區。
    (二) 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三) 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內容相同。
    (四) 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電視臺以同步全程實況(Live)播出,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
    (五) 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六) 報名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該演出角色之性別由報名者認定。
    (七) 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戲劇及節目獎者,其報名獎項類型應相同;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八) 參賽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影、剪輯、聲音設計、燈光、美術設計、配樂、造型設計、視覺特效或針對原創歌曲共同作詞、作曲、演唱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聲音設計、燈光、美術設計、配樂、造型設計、視覺特效或針對原創歌曲分別作詞、作曲、演唱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九) 節目類技術獎應依其製作屬性,擇一參賽節目類導演獎或節目類導播獎。
    (十) 以戲劇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 戲劇節目導演獎、戲劇節目編劇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三集節目(該三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至報名系統。
    2. 戲劇節目男主角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戲劇節目男配角獎、戲劇節目女配角獎、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一至三集節目(該一至三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及剪輯十分鐘以下之角色介紹(包含但不限於該角色設定、該角色故事發展或與其他主、配角等之關係介紹)至報名系統。
    3. 戲劇類節目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造型設計獎、視覺特效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但可非為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視覺特效獎除符合前開規定,應另剪輯三分鐘以下「特效後製影片」上傳至報名系統。
    4. 戲劇類節目配樂獎、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三集節目至報名系統,但可非為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
    (十一)以迷你劇集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點第八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2. 戲劇類節目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造型設計獎、視覺特效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點第八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視覺特效獎除符合前開規定,應另剪輯三分鐘以下「特效後製影片」上傳至報名系統。
    3. 戲劇類節目配樂獎、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點第八款第一目規定,前揭於我國公開發表節目如未達三集,應上傳二集至報名系統;如為三集以上,應上傳其中三集至報名系統。
    (十二)以電視電影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 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最具潛力新人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點第九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2. 戲劇類節目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點第九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完整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3. 戲劇類節目配樂獎、戲劇類節目原創歌曲獎: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點第九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十三)以綜藝節目、益智及實境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 綜藝節目主持人獎、益智及實境節目主持人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及第十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發表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2. 節目類導演獎、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及第十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十四)以生活風格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 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及第十點第十一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2. 節目類導演獎、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
    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及第十點第十一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十五)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人文紀實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 自然科學及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七目、第八目及第十點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三集,並應上傳其中三集至報名系統。
    2. 節目類導演獎、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七目、第八目及第十點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十六)以兒童節目、少年節目參賽下列個人獎、技術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 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第十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該節目如為特別企畫者,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第十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以該特別企畫參賽主持人獎者,應於該特別企畫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並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2. 節目類導演獎、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第十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一集節目(不得為精華帶)至報名系統。
    (十七)以動畫節目參賽節目類聲音設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其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十一目及第十點第十四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四集節目至報名系統;如參賽節目播送集數未達四集,則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十八)以一次性節目參賽節目類導播獎者,其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之獎勵項目,且參賽節目全部集數僅為一集。
    2. 節目應為電視臺以同步全程實況(Live)播出之節目,故該參賽節目應不受本點第四款不得為電視臺以同步全程實況(Live)播出,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限制,惟仍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
    3. 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政府機關(構)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及補(捐)助之節目。

    十二、「創新獎」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應為臺灣地區。
    (二)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三)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傳輸之節目內容相同。
    (四)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電視臺以同步全程實況(Live)播出,且非為固定帶狀或塊狀播出之節目。
    (五)如為二人以上共同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六)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七)參賽節目應符合規定如下:
    1. 以戲劇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十點第七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該節目於我國公開發表之四集(該四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得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後公開發表之集別)至報名系統。
    2. 以迷你劇集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十點第八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該節目於我國公開發表之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3. 以電視電影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點第九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該節目於我國公開播送之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
    4. 以綜藝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及第十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發表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5. 以益智及實境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及第十點第十款第一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發表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6. 以生活風格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及第十點第十一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7. 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七目及第十點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節目如未達四集,應上傳三集至報名系統;如為四集以上,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8. 以人文紀實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八目及第十點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節目如未達四集,應上傳三集至報名系統;如為四集以上,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9. 以兒童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10. 以少年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十目及第十點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並應上傳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之四集至報名系統。
    11. 以動畫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十一目及第十點第十四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前揭於我國公開播送節目如未達四集,應上傳完整節目至報名系統;如為四集以上,應上傳其中四集至報名系統。

    十三、
    參賽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如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十四、 報名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非專屬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作品自行剪輯之一分鐘節目影音檔(影音檔內容如有使用他人音樂著作,其音樂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少一年)、提供之入圍者照片、感言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
    (四)其非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節目各著作財產權人之非專屬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為前款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影片介紹、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系列宣傳活動、編印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專刊等文宣品中進行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十五、
    入圍作品之報名單位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七日內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報名須知第六點規定繳交文件,逾期未繳交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即撤銷入圍資格。

    十六、
    對入圍者、入圍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具名檢具相關證據向本局提出,未具名或逾期得不受理。

    十七、
    報名、參賽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者違反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並於本局官網公告之。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之各類獎項及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特別獎項得獎人或得獎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

    十八、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戲劇及節目類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公告之。

    十九、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要點

    一、 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引導我國廣播及聲音內容產業與國際趨勢及科技發展接軌,促進聲音內容多元創新,提升製播品質與革新行銷模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 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廣播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四) 長期穩定製播 Podcast 節目之聲音內容從業人員。

    三、 獎勵項目:
    (一) 節目獎:
    1. 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流行音樂節目,指以當代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2. 類型音樂節目獎:所稱類型音樂節目,指流行音樂節目以外,播放各類型音樂為主要內容之音樂節目。
    3. 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4. 藝術文化節目獎:所稱藝術文化節目,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5. 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節目。
    6. 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製播之節目。
    7. 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製播之節目。
    8. 社會關懷節目獎:所稱社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9. 社區節目獎:所稱社區節目,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10. 廣播劇獎:所稱廣播劇,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11. 單元節目獎:所稱單元節目,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 個人獎:
    1. 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2. 類型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3. 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
    4. 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5. 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6. 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7. 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8. 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9. 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10. 企劃編撰獎。
    11. 音效獎。
    (三) Podcast 獎:
    1. 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2. 藝術文化節目獎:所稱藝術文化節目,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3. 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製播之節目。
    4. 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製播之節目。
    (四) 廣告獎:
    1. 商品類廣告獎。
    2. 非商品類廣告獎。
    (五) 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所稱電臺品牌行銷創新,指提高民營無線廣播事業電臺經營績效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銷、企製概念、宣傳或跨媒體整合模式之創新作為。
    (六) 創新研發應用獎:所稱創新研發應用,指個人或團體創新研發之理論、數位技術、應用或業務方案,且經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廣告業採行,且對該事業有實質助益者。
    (七) 特別獎項:指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廣播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四、 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 入圍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另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及廣播節目製作業入圍者(參賽單位),頒給入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二) 入圍個人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三) 入圍 Podcast 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或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四) 入圍廣告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五) 入圍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六) 入圍創新研發應用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者或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或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七) 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五、 獎項遞補及方式:
    任一獎項之入圍者資格經本局查證確認資格不符,均不予遞補。得獎者資格如有疑義,本局應召開資格認定會議,並經該獎項全體評審出席、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取消得獎資格及遞補之建議。

    六、 評審方式: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局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項評審小組為之。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評審委員均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局;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 內容創意。
    (二) 製作水準。
    (三) 表現技巧。
    第三點第五款、第六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 創新性。
    (二) 執行情形。

    七、 各獎項報名者資格:
    (一) 節目獎、個人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報名。但報名參賽社區節目獎及社區節目主持人獎之無線廣播事業,以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
    (二) 廣告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報名。
    (三) Podcast 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或長期穩定製播Podcast 節目之從業人員等該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報名。
    (四) 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報名。
    (五) 創新研發應用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報名。
    (六) 特別獎項: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廣播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但推薦大陸地區人士應不予受理。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八、 各獎項報名件數:
    (一)公營無線廣播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廣告業,參賽節目獎、個人獎、廣告獎、創新研發應用獎者,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前開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且不得以分臺名義報名。
    (二)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一報名者參賽節目獎、個人獎、廣告獎、創新研發應用獎者,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其設有分臺者,並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且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三)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或長期穩定製播 Podcast 節目之從業人員,參賽 Podcast 獎者,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前開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均不得以分臺名義報名 Podcast 獎。
    (四)每一報名參賽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者,以一件為限;其設有分臺者,亦同。
    (五)每一推薦報名特別獎項者,件數不限。

    九、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及參賽作品,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應非屬本局、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二)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或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節目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作品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五)參賽節目如獲本局廣播節目製播相關補助,其參賽節目名稱應與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
    (六)參賽「節目獎」、「個人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參賽「節目獎」、「個人獎」之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製播,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集,且應非屬改作、重製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前已製播之節目。
    2. 參賽之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並應與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3. 同一名稱或內容相同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4. 報名單元節目獎者,應於固定時段播出。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得報名。
    5. 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報名獎項類型應相同。
    6. 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七)參賽 Podcast 獎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參賽之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製播且上架於我國合法設立登記之託管(Hosting)平台(如 Firstory 和 SoundOn 等,不包括 YouTube),首次公開傳輸至少十三集並為定期更新(不包括非固定頻率之更新),且應非屬改作、重製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前已製播之節目。
    2. 參賽之節目應完整並與公開傳輸之內容相同。
    3. 同一名稱或內容相同之節目,以報名一獎項為限;如同一名稱或內容相同之節目經重新編輯後於廣播電臺公開播送或 Podcast 平臺公開傳輸者,應於「節目獎」或「Podcast 獎」擇一報名,不得跨項參賽。
    4. 參賽之節目應檢附上架於我國合法設立登記之託管(Hosting)平台證明(如國內託管平台審核通過之文件、參賽節目上架國內託管平台之後臺證明等足以佐證參賽節目係透過該 Hosting 上架之資料)。
    5. 參賽 Podcast 獎之報名者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參賽作品如與他人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應請他人授權同意參賽;非為前開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報名。
    (八)參賽之廣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製播,且應以單篇廣告參賽;如以同一系列廣告報名參賽,應擇其中之單篇廣告參賽,同系列之其他篇廣告可併附提供評審委員參考。參賽之廣告內容應與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九)參賽第三點第五款獎項之電臺品牌創新作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
    (十)參賽第三點第六款獎項之創新研發應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

    十、
    參賽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如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十一、 報名廣播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 應擔保其參賽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其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非專屬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作品自行剪輯之一分鐘節目音檔(音檔內容如有使用他人音樂著作,其音樂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少一年)、提供之入圍者照片、感言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
    (四) 其非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作品各著作財產權人之非專屬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為前款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影片介紹、廣播金鐘獎系列宣傳活動、編印廣播金鐘獎專刊等文宣品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十二、
    入圍作品之報名單位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七日內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第六點規定繳交文件,逾期未繳交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即撤銷入圍資格。

    十三、
    對入圍者、入圍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具名檢具相關證據向本局提出,未具名或逾期得不受理。

    十四、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違反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獎狀、獎金,以及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並於本局官網公告之。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廣播金鐘獎各類獎項及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特別獎項得獎人或得獎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之獎座及獎金。

    十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公告之。

    十六、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